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和保护,规范城市绿化建设和经营行为,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和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活动以及城市绿化经营行为。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倡导全民参与,强化社会责任,加强公众教育,推广绿色生活方式,提高公众生态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
第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科学编制,合理布局,明确绿化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功能、生态环境、社会需求和经济可行性,合理配置绿化资源,提高绿化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环境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等相衔接,形成有机整体,提高城市品位和形象。betway必威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公园绿地、交通绿化等不同功能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方案。
第三章 城市绿化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绿化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采用生态修复、生态造林、生态绿化、生态景观等技术手段,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绿化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绿化设施和绿化管理体系,提高绿化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能减排,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实现城市绿化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加强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确保绿化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管理应当加强绿化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障绿化设施的完好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管理应当加强绿化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绿化环境问题,提高城市绿化环境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应当加强绿化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生态意识和环保意识,促进全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城市绿化经营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城市绿化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经营应当注重绿化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遵循市场规律,提高绿化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经营应当注重绿化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绿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公众需求。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经营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城市绿化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城市绿化资源和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占用、破坏、挖掘、砍伐、移植城市绿化设施和植物的,应当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行城市绿化经营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书或者关闭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和保护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城市内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广场绿地、居民小区绿化、工矿企业绿化、商业绿化、交通绿化等。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天津市绿化条例》。